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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疾控职业卫生关于收集化学品毒性鉴定病理切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7-16 17:47:11

    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湖南、广东、重庆、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青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辽宁、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省职业病防治院,浙江省医学科学院,南京医科大学卫生分析检测中心,贵阳医学院: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569号)的要求,为了更好地完成化学品毒性鉴定质量考核病理阅片工作,进一步推动后续工作的开展,现向各相关单位收集化学品毒性鉴定病理切片,具体要求如下:

  一、收集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的实验动物病理切片,每个单位需提供以下组织器官的正常对照、典型病变或涵盖基本病理变化的切片各1张。

  组织器官包括:脑(大脑、脑桥及小脑)、脊髓(包括颈、胸、腰三个水平)、垂体、心脏、肝脏、脾脏、肾脏、肺脏、支气管、食管、胃、小肠及大肠(包括Peyer氏淋巴结)、胸腺、肾上腺、甲状腺(含甲状旁腺)、颌下腺、胰腺、颌下淋巴结、肠系膜淋巴结、睾丸、附睾、前列腺、精囊腺、阴茎、卵巢、子宫、阴道、膀胱、坐骨神经、胸骨、眼球、皮肤、乳腺。

  二、病理切片要求H.E染色,镜下组织结构完整,胞、核对比清晰,无杂质、气泡、皱褶、刀痕及空洞等。

  三、每张病理切片需要提供病理诊断以及相关毒理学试验背景信息,如受试物理化特性、溶剂、染毒方式、试验周期、其他异常观察指标等,便于综合分析。

  四、无法提供原始病理切片的机构,可以发送相应病理切片的数字扫描图像,数字扫描图像要求如下:

  (一)包含病理切片所有信息;

  (二)通过计算机进行图像放大和缩小,可以在40倍、100倍、200倍及400倍数下浏览;

  (三)图像清晰、完整,刻录在光盘上提交。

  五、其他事宜

  (一)关于病理切片的技术问题请咨询毒理室

  联系人:郑敏  联系电话:010-83132373

  (二)请各单位于815日前将病理切片或光盘邮寄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质量控制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29205

  邮编:100050

  联系人:温亚男、张意

  联系电话:010-83132588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201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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